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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伦东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杨伦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伦东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0月6日;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杨伦东利用其身为晋江市**不动产房屋中介公司、泉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虚构购买二手房需多交监管金、意向金、诚意金、银行解押款、高评费等事由,多次骗取客户资金达人民币1000222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杨伦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248293元。

2、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杨伦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2018年3月7日,晋江市**不动产房屋中介公司还给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

3、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杨伦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8年3月6日,晋江市**不动产房屋中介公司还给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30000元。

4、2018年4月,被告人杨伦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57000元。

5、2018年5月,被告人杨伦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纪某某人民币444929元。

2018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社区泉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店抓获被告人杨伦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银行账户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购买意向书、购房诚意金协议书、房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劳动合同书、通话记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苏某某、林某甲、张某某、陈某甲、詹某某、黄某乙、林某乙、曾某某、胡某某、朴某某、洪某某、王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陈某乙、王某乙、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黄某乙、夏某某、纪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伦东的供述与辩解;

6.提取、辨认笔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伦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伦东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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