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20号
被告人杨伦鸿,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2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14年8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伦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杨伦鸿在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水疗店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吉克某某房间内无人之机,进入吉克某某居住的房间内,将吉克某某存放财物的储物柜打开,将柜内一个女士钱包及床铺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被盗钱包内有现金2600元、中国邮政储蓄卡等数张银行卡。2020年5月2日0时30分许,杨伦鸿利用盗得的被害人手机上的支付宝扫码转账,分六次将被害人吉克某某被盗中国邮政储蓄卡上的20659元现金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后将所盗赃款挥霍一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杨伦鸿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吉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伦鸿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伦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伦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伦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伦鸿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伦鸿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伦鸿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伦鸿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三张、散页十七页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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