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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作飞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杨作飞,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院。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作飞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杨作飞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医院**区病房内,以杀死同病房精神病患者陶某某、王某某泄愤为目的,趁被害人陶某某、王某某熟睡之际,持铁篦子将两名被害人头部砸伤。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杨作飞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某左眼眶上壁骨折,双眼眶内壁、外壁、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左侧蝶骨大翼、双侧蝶骨翼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左侧颧骨粉碎骨折,右侧颧弓骨折,为轻伤二级;双侧上颌窦前后壁骨折,为轻伤二级;双眼睑皮裂伤,为轻微伤。陶某某左侧大脑半球硬膜下血肿,左顶硬膜外血肿,左顶叶血肿,左颞叶、左顶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硬膜下血肿,脑室积血,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现遗留右侧巴氏征(+),左侧巴氏征(-),四肢肌力0级,为重伤一级;左侧大脑半球硬膜下血肿,左顶硬膜外血肿,左顶叶血肿,左颞叶、左顶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硬膜下血肿,为轻伤一级;双侧顶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为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杨作飞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处于残留期,辨认能力削弱,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作飞以杀害他人的目的,持凶器将两名被害人头部砸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作飞犯罪时为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作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作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昊泽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作飞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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