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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杨佳,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2018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佳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杨佳通过其狱友“陈某某”(音,身份不明)介绍认识微信名为“财运”的上线(身份不明),明知上线“财运”准备实施网络犯罪,仍然约定由被告人杨佳在酒店开房帮助“财运”的提供的GOIP通讯设备联网通讯,上线“财运”向其支付每日不少于500元工资以及每日所用各种花销。

2020年4月26日起,被告人杨佳在长沙市开福区万达文化酒店、长沙市芙蓉区华天酒店多次开设房间,为上线“财运”实施冒充公检法诈骗犯罪提供通讯服务,从上线处非法获利52220元。

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华天酒店抓获被告人杨佳。到案后,被告人杨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技术照片、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酒店入住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网络电信诈骗相关材料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佳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佳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佳到案后能如实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帷韬

检察官助理:陈亚萍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佳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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