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杨俊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现住海南省三亚市**社区**街**小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俊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杨俊东因生意亏本,急需钱财偿还个人欠款,其在明知现有政策无法办理居住证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海口市和儋州市的居住证,王某甲就陆续将54张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微信发给杨俊东,同时分33次转账给王某甲办理居住证的费用共人民币152000元。杨俊东将18600元给王某乙用于办理8个居住证,剩余的1334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王某乙发现无法办理后按照杨俊东的要求,将86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王某甲,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杨俊东。2018年5月9日王某甲发现居住证无法交付后多次要求杨俊东将办证费用退还。杨俊东分四次退还王某甲人民币49600元(包括王某乙转账的8600元)。2018年5月15日,王某甲多次拨打杨俊东电话,电话处于关机状态,王某甲遂报警。2019年1月1日15时30分左右,王某甲在海口龙华区海瑞路31号找到了杨俊东,随后将杨俊东带到荔枝沟派出所。2019年1月2日,杨俊东退还所有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谅解书等书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俊东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133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书 记 员:梁露丹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杨俊东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社区**街**小组**号,联系电话:1768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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