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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俊刚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杨俊刚,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俊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5日、3月7日,被告人杨俊刚在交城县迎宾路岔口小区门口分两次将两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毒品重约0.4克。

2.2019年夏天,被告人杨俊刚在交城县南街宽街口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等人的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俊刚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俊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俊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婷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俊刚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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