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保昌,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1********,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保昌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保昌因身患重疾为筹钱治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亲戚帮忙到黎平县**镇**村“深冲”坡和“养牛”坡采伐自家的林木,所采伐林木已全部搬离现场自用(阔叶树)或出售(杉木)。经鉴定,黎平县**镇**村“深冲”坡和“养牛”坡采伐林木树种为杉木、阔叶,采伐面积共计23.85亩,采伐活立木蓄积共127.1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共计88.84立方米,造成木材价值损失共43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保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保昌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386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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