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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保相、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保相,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保相、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6日、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保相、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杨保相、余某某寻至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忠义市场”,由余某某掩护、杨保相动手,扒走被害人杨某甲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蓝色华为P30 Pr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938元。被盗手机现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保相、余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21时许在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古城口新华书店旁地下通道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保相、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保相、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保相、余某某共同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杨保相、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杨保相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保相、余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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