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杨信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杨信龙201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信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信龙在桐梓县将军希望小学,乔装学生家长窜进校内,趁一楼教师办公室无人之机,将受害人陈某甲放置在办公桌上黑色皮包内的现金1150元盗走,后将其挥霍。现其家属已代为赔偿受害人,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归案说明、前科查询、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证言;3.受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信龙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图、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信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信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信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获得受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因盗窃被判处刑法,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信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同群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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