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45号
被告人杨健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房。201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健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少芬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杨健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杨健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4时许,被告人杨健成在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号小轿车内,将被害人马某某摆放在车内装有现金3000元的钱包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健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健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健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健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健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健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健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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