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健文、裴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杨健文,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6年9月1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住港口区**镇**路**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健文、裴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健文与越南人“元姐”在商谈中得知,“元姐”从国外走私象牙制品贩卖到中国。2019年1月份,“元姐”告知杨健文其有一批象牙制品,杨健文让“元姐”邮寄给其看货,如果货好的话按照1万元1公斤的价格向“元姐”购买。2019年1月22日,“元姐”邮寄给杨健文的物品分成两个包裹,由一男子开车送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韵达速递公司交给公司管理人被告人裴某某,裴某某在明知所邮寄的两个包裹为违禁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润仍帮助该男子邮寄两个包裹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香水鸿门小区。同月24日,杨健文在该小区的快递服务点收取包裹时被办案民警人赃俱获。经清点,现场查扣的两个包裹内含疑似象牙制品7062.7克。当日办案民警在白蕉镇南槽村7号民房外的一辆蓝色轿车内查扣到杨健文为他人雕刻加工的疑似象牙制品4件共760.3克。经鉴定,上述涉案疑似象牙制品全部为象牙制品,属CIIES附录I物种,严禁商业贸易。送检的7823克象牙制品价值为人民币325960.94元;其中在快递服务点查扣两个包裹内的象牙制品共7062.7克,价值为人民币294281.52元。

2019年1月24日案发前,杨健文将其以前与“元姐”订购的疑似象牙制品用红色行李箱装载存放于珠海市斗门区大信新都汇的公寓内,案发后,其父亲杨某某将红色行李箱内存放的疑似象牙制品分成两个行李箱分别藏放。同年3月9日,广东省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查获了该两个行李箱,内含疑似象牙制品共368件11319克。经鉴定,送检的368件疑似象牙制品中有363件11067.7克为现代象象牙制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送检的363件现代象象牙制品价值为人民币46115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象牙制品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清点称重记录等书证;

3.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书;

5.证人周某某、林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黄某乙、某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杨健文、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健文、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健文、裴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及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健文、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健文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永科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健文、裴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散页、光盘柒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