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杨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淘宝店店主,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鑫明、李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10月2日两次退回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1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9月17日、2020年12月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起,被告人杨健在自己名为“******”和“******”的淘宝网店上以境外代购的名义销售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牟利。杨健先按照国内客户在其淘宝网店下单的电子产品型号,通过自行在美国和日本的亚马逊、戴尔等网站购买或安排他人在境外店铺直接购买的方式购得相应型号的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再通过境外转运公司采用邮政渠道发运入境。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杨健采用上述方式发运入境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共计4149件,其中2846件电子产品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直接邮寄入境交付国内买家;1303件电子产品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邮寄入境交由杨健雇佣的收货人代收,再由杨健邮寄交付国内买家。
经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关税部门对涉案货物审价归类计核: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健涉嫌走私电子产品共计4149件,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451221.97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杨健被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硬盘等物证;2.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银行流水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乔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杨健的供述和辩解;5.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健走私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珏
检察官助理:简浩澜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健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光盘3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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