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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健非法持毒品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健,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村**组**号。2017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民警依法对成都市龙泉驿区怡和新城E2区10栋1单元2405号房间进行检查时,现场挡获吸毒违法人员4人,其中包括被告人杨建。后民警从杨健右侧裤包搜出一个绿色小铁盒,内有6小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5小袋疑似毒品的红色药丸;从其左侧裤包搜出一个红色小铁盒,内有25小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现场称量,两个铁盒内的疑似毒品净重共计11.19克。后民警将5小袋疑似毒品红色药丸全部取样送检(编号1-5号检材),从31小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中随机抽取10小袋送检(编号6-15号检材)。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1-5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6-15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后经查实,被告人杨健系贩毒人员,其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9月28日向王某某、黄某某贩卖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健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之罪的,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健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起诉卷光盘贰张、散件肆拾贰页)。

3.涉案物证现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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