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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元华诈骗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杨元华,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2********,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杨元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元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元华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元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元华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谎称承接工程项目,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实施诈骗,得款人民币797449.99元。其中,以现金还款、出资买车、信用卡还款等形式在案发前退出人民币264950元,实际得款人民币532499.9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杨元华于2019年9月,谎称承接扬州某酒店外墙装修项目,以投资分红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缪某甲人民币78799.99元。

2.被告人杨元华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谎称承接姜堰地区电梯加装项目,以投资分红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缪某乙人民币520000元。

3.被告人杨元华于2020年1月,谎称承接镇江某养老院装修项目,骗得被害人缪某甲人民币98650元,骗得被害人缪某乙人民币1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元华于2020年7月14日经电话通知向公安人员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元华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唐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缪某甲、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元华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元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元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元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元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秋萍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元华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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