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元辉贩卖毒品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杨元辉,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55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办事处**小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26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9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元;因发现漏罪于2004年3月5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元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0时许, 被告人杨元辉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路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将0.748克海洛因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某。2019年5月26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15日,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路与**大道交叉口西路南桥头,被告人杨元辉分三次分别卖给史某某、肖某某价值200元、200元、300元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闫某某、张某某、史某某、肖某某吸毒卷宗复印件、电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史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元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元辉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元辉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贩卖毒品,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涛

张振付

2019年1218

附: 1.被告人杨元辉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