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兆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31日,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高某某家未偷到现金;2、2019年12月31日,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张某某家未偷到现金;3、2020年1月3日,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郝某某家未偷到现金;4、2019年12月31日,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杨某某家现金500元;5、2019年12月31日,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张某某家现金3200元;6、2020年1月1日杨兆新在临河区新华镇**寺盗窃现金3500元;7、2020年1月8日19时许,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丁某某家未偷到现金。杨兆新共实施盗窃7起,盗窃总金额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 闫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郝某某、高某某等人的称述;4.被告人杨兆新的供述;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兆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兆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7起价值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兆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兆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勇勤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