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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兆新盗窃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兆新,男,1993年**月**日出生,无户籍信息,汉族,小学,无业,住临河区**镇**社。被告人杨兆新2011 922 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2014328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20163 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7000;2019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 并处罚金2000,2019年12月2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兆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31日,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高某某家未偷到现金;2、2019年12月31日,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张某某家未偷到现金;3、2020年1月3日,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郝某某家未偷到现金;4、2019年12月31日,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杨某某家现金500元;5、2019年12月31日,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张某某家现金3200元;6、2020年1月1日杨兆新在临河区新华镇**寺盗窃现金3500元;7、2020年1月8日19时许,杨兆新在临河区狼山镇**村盗窃丁某某家未偷到现金。杨兆新共实施盗窃7起,盗窃总金额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 闫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郝某某、高某某等人的称述;4.被告人杨兆新的供述;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兆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兆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7起价值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兆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兆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勤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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