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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先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杨先太,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先太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4月9日1时许,段某某(另案处理)到蒙自市**街**演艺吧员工宿舍给其女友送牛奶,因时间已晚,被管理人员吕某某阻拦,双方发生争执,段某某离开后即邀约被告人杨先太、郑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演艺吧员工宿舍,持棍棒、刀等工具对演艺吧员工尹某某、吕某某、李某某进行恐吓、殴打,后又追至蒙自市**局路段的绿化带,对**演艺吧员工高某某实施殴打。经蒙自市公安局鉴定,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故意伤害罪

2013年8月4日17时许,张某甲在蒙自市**路**动漫城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后张某甲电话邀约曹某某于次日下午在该动漫城门口谈判。次日15时许,曹某某带领被告人杨先太、白某甲(另案处理)、万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白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钢管到达约定地点,追打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等人,并将张某甲砍伤。经蒙自市公安局鉴定,张某甲的伤情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沈某某、白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高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先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先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先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先太经他人邀约,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先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先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被告人杨先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以被告人杨先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先太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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