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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光孝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282号 

  被告人杨光孝,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11 1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3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6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光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杨光孝在重庆市大足区创新小学公交站乘坐201公交车(重庆市大足区汽车站至重庆市大足区一中路线)。在车上,杨光孝用衬衣遮挡,将被害人刘某某背包内一黑色钱包盗窃放进自己裤子荷包,随后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站下车。钱包内有人民币2300余元、刘某某身份证及银行卡。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杨光孝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光孝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光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光孝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光孝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英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光孝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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