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794号
(1)杨光学(别名:小老幺),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85********,文盲,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号,杨光学于2008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岩区人民法院叛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杨光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03月0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3月0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2)张贤江(别名:小明明),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2********,初中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村,张贤江于2008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23日、2013年12月24日、2016年2月24日、201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分别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二个月和一年,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张贤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0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06月04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6月0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光学、张贤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0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光学伙同张贤江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福州街世纪城购物中心好利来蛋糕店门口实施扒窃,将被害人陈某某一部价值1425元钱的华为Mate9手机盗走。
(2)2019年1月20日,杨光学伙同张贤江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福州街实施扒窃,将被害人刘某某一部价值6126元钱的苹果手机盗走。
另外,经查实,被告人杨光学、张贤江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票、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光学、张贤江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光学、张贤江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学、张贤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光学、张贤江系累犯,具有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海
2019年7月22日
(以上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光学、张贤江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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