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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光学盗窃、持有假币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杨光学,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号。2007年因犯持有假币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强奸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持有假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洪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光学涉嫌盗窃、持有假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杨光学骑摩托车到丹棱县**镇**村**组谢某某家中,见其一人在家,便进到谢某某的房间内以攀亲戚的方式和谢某某搭讪,并以要去吃喜酒需要用零钱换整钱赶礼为由,让谢某某换钱。待谢某某将房间内包中的其中500元拿出来,杨光学将钱拿在手里后,趁谢某某不注意,又将谢某某包内剩余的2000元现金换成了假币并逃离现场。后谢某某发现其包内的2000元现金为假币,遂报案。经鉴定该2000元均为假币,其中编号为Y3A3715314、X8E4782637的100元面额假币共计15张和杨光学被查获时身上持有的假币编号一致。

2020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杨光学到洪雅县**镇**村**组余某某家中,冒充是余某某的侄子,并以吃喜酒为由,让余某某帮其将自己的零钱换成面额为100元的现金。余某某就到家中堂屋谷仓内把钱拿出来和杨光学换钱,余某某将钱拿出后,杨光学又不换。随后余某某就到厨房做饭,杨光学乘机将余某某放在家中谷仓内的约4万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20年10月22日15时许,民警在洪雅县**镇**村**组将杨光学挡获,从杨光学随身挎包内搜出67张100元面额的疑似假币。经鉴定,杨光学身上持有的6700元疑似假币全部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光学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5、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杨光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光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光学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光学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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