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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光杰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杨光杰,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号1**。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2月刑满释放;2019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光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公路边、停车场及渝北区等地,先后十次采用螺丝刀撬车窗等手段,破坏停放的机动车,进入车内窃取财物,共计窃得多辆机动车内现金人民币14380余元及手机等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韵家园北区菜市场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此处的渝G3****机动车车窗撬坏,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2)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老街路口垃圾站附近、和源路菜市场对面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甲、周某某停放此处二辆机动车车窗撬坏,窃得被害人李某甲停放的渝AG****机动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及一部 “VIVO”手机、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渝AD****机动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兰亭花园附近停车场、鱼嘴镇两江大道128号瑞祥家园小区外路边,将被害人殷某某、张某甲、杜某某停放此处的三辆机动车车窗撬坏,窃得被害人殷某某停放的渝AY****机动车内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及两串佛珠、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的渝A5****机动车内一串木质手环。

(4)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韵花园南区附近停车场、宝科鱼乐公园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方某甲、赵某甲、李某乙、龚某某等人停放此处的六辆机动车车窗撬坏,窃得被害人龚某某停放的渝BX****机动车内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煦路110号附近路边、两江公馆小区胖妹汽美工作室路边、两江公馆和韵路53号附近路边等地,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某、汤某某、肖某某、彭某某、赵某乙、曾某甲、罗某某停放此处的七辆机动车车窗撬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渝AV****机动车内一部“苹果”6手机、汤某某停放的渝A0****机动车内一个优盘、彭某某停放的渝AC****机动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罗某某停放的渝C7****机动车内一个装有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物的手提包。

(6)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渝北区观音岩路格林尚城公交车站附近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停放此处的二辆机动车车窗撬坏,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的机动车内四包硬中华香烟、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机动车内一个充电宝。

(7)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停车场附近、和韵家园南区附近露天停车场,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朱某某、方某乙停放此处的二辆机动车车窗撬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渝D1****机动车内一包香烟。

(8)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渝北区桃源大道区徐鼎盛民间菜饭店附近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此处的渝A5****机动车车窗撬坏,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及两包软天子香烟。

(9)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瑞祥家园小区附近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此处的渝A5****机动车车窗撬坏,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及一顶棒球帽。

(10)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韵路53号附近路边、兰亭花园附近停车场、两江公馆小区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乙、胡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曾某乙、黄某某停放此处的七辆机动车车窗撬坏,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渝AE****机动车内现金人民币50元、张某乙停放的渝D9****机动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

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光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源路农贸市场路段采用螺丝刀撬车准备盗窃时被民警抓获,民警查扣作案用螺丝刀,同时从杨光杰处查获所盗得的一顶棒球帽。到案后,杨光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案发后,追回的棒球帽一顶已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光杰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光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车辆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光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光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光杰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交代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光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以及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光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捷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光杰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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