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光林,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住观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福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修文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福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贵,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0********,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号,住白云区**街**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月**日被贵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镇**路**号,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龙里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光林、付某某、张贵、黄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光林伙同被告人张贵、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A****1号宝骏轿车,从贵阳市窜至长顺县长寨街道顺兴家园工地内,趁四下无人之际,被告人杨光林、张贵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牌320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板盗走,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后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金某某被盗的卡特牌320型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板价值人民币2133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光林伙同被告人张贵、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1号车窜至贵阳市白云区同城大道与科创南路交汇处一工地内,趁四下无人之际,被告人杨光林、张贵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板盗走,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后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金某某被盗的卡特牌320D型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板价值28333元。
3.2020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杨光林驾驶车牌号为贵A****1号车从贵阳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草原路马朗坡附近,趁四下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盗走。后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孙某某被盗的卡特牌320D型挖掘机显示器价值12000元。
4.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杨光林驾驶车牌号为贵A****1号车从贵阳窜至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龙溪大道龙溪科创工地内,趁四下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杨某乙分别停放在该处的两辆卡特牌320D挖掘机的显示器盗走。后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刘某某被盗的卡特牌320D型挖掘机显示器价值7333元,杨某乙被盗的卡特牌320D型挖掘机显示器价值8166元。
5.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杨光林驾驶车牌号为贵A****1号车从贵阳窜至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杨梅树沙场,趁四下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牌349D挖掘机显示器盗走。后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洪某某被盗的卡特牌349D型挖掘机显示器价值13666元。
6.2020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杨光林伙同被告人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1号车窜至龙里县草原路的人社局路边工地,趁四下无人之际,被告人杨光林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盗走,被告人付某某负责望风。后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莫某某被盗的卡特牌320D型挖掘机显示器价值9666元。
7.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光林驾驶车牌号为贵A****1号车窜至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航天立交桥下建筑工地内,趁四下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盗走。后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周某某被盗的卡特牌320D型挖掘机显示器价值9000元。
8.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光林驾驶车牌号为贵A****1号车窜至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奶牛场污水处理站附近,趁四下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版盗走。后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汪某某被盗的卡特牌320D型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板价值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贵A****1号作案车辆、作案工具、被盗挖机显示屏和电脑板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顺丰快递包裹邮寄运单信息;3.被害人金某某、丰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杨某乙、莫某某、洪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光林、付某某、张贵、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勘查及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6.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光林、付某某、张贵、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林、付某某、张贵、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雯
检察官助理 王家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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