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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光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04号

被告人杨光,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杏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于2020年5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于2020年7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8月10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19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7月27日,被告人杨光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路附近等地寻找盗窃目标,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杨光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路交口西北角,见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红色路基亚牌龟王-3型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590元)停放于此,心生贪念,遂趁在附近卖早餐的被害人不备,拽断电动车思维线并重新连接,将车辆盗走、逃离现场,后留作自用。

被害人发现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杨光在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单元**室被抓获归案。

2、2020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杨光在本市庐阳区**门口,见被害人叶某某停放于此的江淮中型货车的右后车窗未关紧,遂趁人不备,通过该车窗将副驾驶座位的车门打开、进入车内翻找。在附近吃早餐的被害人发现后及时制止并报警,接警民警随即至现场将被告人杨光抓获。2020年5月22日,杨光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

3、2020年7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光在本市庐阳区**小区南门门口,见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不符合鉴定条件)停放于此,遂趁人不备,使用车篓里的钥匙将车辆启动、骑走,后将车辆弃置于庐阳区涡阳路与阜阳北路交口下穿桥附近。

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报警,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光在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单元**室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8日,杨光被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及摩托车均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立案决定书、收款专用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检察官助理:余燕玲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光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39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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