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克彬,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克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杨克彬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感正街胖哥米线门口,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将一袋净重为0.31克的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和3颗净重分别为0.08克、0.09克、0.09克的红色片状麻古疑似物贩卖给购毒人黄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黄某某处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从杨克彬处提取到三个塑料袋装的冰毒及麻古疑似物,其中第一个蓝色塑料袋里装有三袋净重分别为0.22克、0.21克、0.22克的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第二个塑料袋有四袋净重分别为0.09克、0.09克、0.10克、0.10克的红色药片状麻古疑似物,第三个塑料袋装有五袋净重分别为0.10克、0.10克、0.09克、0.09克、0.08克的红色药片装麻古疑似物。经称量,以上毒品疑似物净重共2.0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克彬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话单、办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杨克彬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克彬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身体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克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克彬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克彬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克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克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胜利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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