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三分院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丁林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林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丁林军因怀疑其妻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离婚,离婚后两人仍以夫妻名义生活。2020年10月2日晚,被告人丁林军要求罗某某第二天不要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洞景区值班,但罗不同意,两人在微信上发生争吵。被告人丁林军怀疑罗某某是与王某某一起值班,于2020年10月3日7时许驾驶渝A3****小车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张妈鱼庄处守候,7时40分左右王某某的渝AW****小车路过,被告人丁林军驾车尾随其后,在途经芙蓉洞景区路段时,丁驾车撞击渝AW****车辆尾部,撞停后,被告人丁林军持刀下车捅刺在驾驶室内的王某某胸腹部数刀,后被现场抓获,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单刃匕首类工具致伤伴多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时被告人丁林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作案刀具一把;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办案说明、到案经过、重庆市公安局110受理单、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武隆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
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冉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林军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武公物鉴(病理)【2020】003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化)【2020】2375号、渝公鉴(DNA)【2020】3988号、渝公鉴(电物)【2020】531号、渝公物鉴(声像)【2020】43号检验报告、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20】鉴字第1723号鉴定意见书;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武隆区江口镇张妈饭店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林军持刀捅王某某胸腹部数刀,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林军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劲松
检察官助理 余 燕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出庭证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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