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克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大庆市**集团**,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克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克明在2018年4月份至12月份期间,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能为其减免取暖费和违约金,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7,2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杨克明向被害人丁某某谎称能为其减免取暖费和违约金,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2,500元,赃款被其挥霍。
3、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杨克明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能为其减免取暖费和违约金,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4、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克明向被害人郭某甲谎称能为其减免取暖费和违约金,骗取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6,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5、2018年5月2日,被告人杨克明向被害人闻某某谎称能为其减免取暖费和违约金,骗取被害人闻某某人民币14,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6、2018年4月8日,被告人杨克明向被害人尹某某谎称能为其减免取暖费和违约金,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8,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7、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杨克明向被害人杨某某谎称能为其减免取暖费和违约金,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200元,赃款被其挥霍。
8、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杨克明向被害人郭某乙谎称能为其减免取暖费和违约金,骗取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6,405元,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克明多次虚构事实, 骗取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305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克明于2019年1月31日到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杨克明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
2.证人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郭某甲、闻某某、尹某某、杨某某、郭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杨克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立波
检 察 员:谭海军
2019年5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杨克明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