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克铅,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3年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9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克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克铅于2019年12月份左右通过探探软件认识了邓某某(另案处理),杨克铅谎称是艾尚医疗美容公司的股东,以有钱人的身份取得邓某某信任,并向邓某某提出由邓某某找人为其刷单做业务,事后会给予邓某某高额返利。
邓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做了一笔“捷信”贷款转账给杨克铅后又陆续找来了同事林某某和、陈某乙、黄某某、何某某、陈某丙等五人给杨克铅做刷单业务。杨克铅通过支付宝二维码刷单、借呗花呗套现、京东白条套现、“捷信”贷款等方式共诈骗上述被害人人民币221454.56元,所骗钱款均用于网络赌博。
1、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克铅以公司业务需要凑人数做业绩为由,诱骗邓某某去做一笔“捷信”贷款,并谎称该笔贷款不用邓某某本人偿还,邓某某做了一笔“捷信”人民币10000元的贷款(实际到账人民币8412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杨克铅人民币8400元,邓某某获得报酬人民币800元。
2、2020年01月01日,邓某某以杨克铅的公司需要完成刷单任务为由,请被害人陈某乙帮忙刷单。杨克铅多次采取识别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付款、直接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陈某乙支付宝及微信账户中的资金一共12笔,共计人民币79170.2元。
3、2020年01月01日,邓某某以杨克铅的公司需要完成刷单任务为由,请被害人林某某和帮忙刷单。杨克铅多次采取识别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付款、直接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骗走林某某和支付宝及微信账户中的资金一共9笔,共计人民币61173.36元,林某某和获得返利人民币9673元。
4、2020年01月06日,邓某某以朋友杨克铅的公司需要完成刷单任务为由,请被害人何某某帮忙刷单,何某某识别邓某某转发的杨克铅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后被骗人民币27O0元,何某某获得返利人民币140元。
5、2020年01月06日,邓某某以朋友杨克铅的公司需要完成刷单任务为由,请害人黄某某帮忙刷单,杨克铅多次采取识别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付款、贷款到账后直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给杨克铅的方式,骗走黄某某支付宝及微信账户中的资金一共12笔,共计人民币82900元,黄某某获得返利人民币1940元。
6、2020年01月06日16时许,邓某某以朋友杨克铅的公司需要完成刷单任务为由,请被害人陈某丙帮忙刷单,陈某丙识别邓某某转发的杨克铅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后被骗人民币6100元,陈某丙获得返利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杨克铅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相关银行卡的资金流水查询记录、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截图、赌博平台充值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甲、姚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和、陈某乙、黄某某、何某某、陈某丙、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克铅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克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克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221454.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克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克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
2020年5月14日
附:
(一)被告人杨克铅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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