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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全付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全付,男,46岁,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4********,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街**段**号**栋**单元**楼**号。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201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全付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全付从威远县城骑踏板摩托车来到威远县向义镇,后步行至向义镇向东街32号山景花园小区1栋3单元1楼入口处,将被害人缪**停放在此的川KW****红黑色贝纳利牌BJ300GS-3型两轮摩托车盗至威远县严陵镇阳岗街30号5栋1单元的过道处停放。2020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杨全付将盗窃的摩托车骑至威远县严陵镇桂花北路销赃给一男子获利800元。经鉴定:川KW****两轮摩托车价值20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全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全付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全付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全付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8490****

2.移送卷宗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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