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杨全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9********,土家族,文盲,务工,家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2007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7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本案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全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杨全友和女性朋友在玉环市**镇**影院附近的**烧烤店内吃夜宵时,与邻桌的时某某、被害人等人因敬酒而发生纠纷,后又因被害人胡某某扬言“我一个人能摆平他”等言语挑衅而心生不满。为泄愤,被告人杨全友从烧烤店厨房内拿来菜刀架在被害人胡某某的脖子处,并言语威胁被害人等人,继尔双方发生冲突,混乱中造成多人受伤,其中时某某头部伤势经玉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达轻伤二级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杨全友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在案发烧烤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
2.证人时某某、姜某某、吕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全友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全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全友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全友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全友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全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益玲
检察官助理:赵海鹏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全友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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