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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兴国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176号

  被告人杨兴国,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21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兴国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杨兴国窜至东莞市**镇**社区**村**巷**号旁边一巷子,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黑色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销赃。杨兴国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并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兴国窜至东莞市**镇**村**街**号**楼盗窃被害人兰某某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832元)后销赃。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10月5日在东莞市**镇**市场**巷**号**房抓获杨兴国。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兴国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兴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兴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兴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兴国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五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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