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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兴明、周某某保险诈骗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兴明,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街**号,住威远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号。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街**号**号,无固定住址。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兴明、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二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8日中午,顾某某(已判)与被告人杨兴明、刘某某、敖某某、安某某等人在西昌市木里县一饭店吃饭,顾某某在吃饭过程中喝了一些白酒。之后,顾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川KA****的丰田牌越野车搭载刘某某、杨兴明往西昌方向行驶,行至锦屏景峰吊桥头弯道处时撞向道路侧面的崖壁发生车祸,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顾某某让杨兴明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杨兴明又电话通知周某某到现场帮忙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周某某到后,杨兴明安排周某某顶替顾某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周某某配合民警进行处警登记和拍照,顾某某在事故现场时默许杨兴明安排周某某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后顾某某和刘某某先被送往卫生站临时包扎,顾某某其后被送往冕宁县漫水湾友松医院进行治疗,杨兴明到医院后把周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交给顾某某,顾某某安排杨兴明将车祸现场的图片通过手机传给童某某,由童某某对周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拍照后一起发送给太平洋保险公司。2014年10月20日,顾某某持周某某的驾驶人信息表等资料以周某某驾驶川KA****丰田牌越野车发生保险事故为由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得保险金166599.80元。另查明杨兴明、周某某均未分得顾某某骗取的保险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单位员工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兴明、周某某明知顾某某以被保险人身份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进行保险理赔,仍为其提供帮助,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兴明、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除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将锋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兴明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905****。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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