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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兵、滕乾钱等盗窃、伪造身份证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杨兵,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2011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杨兵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3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乾钱,曾用名滕正明,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9月20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镇**街**号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兵、滕乾钱、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兵、滕乾钱、胡某某经事先商量,由杨兵驾驶一辆香槟色标致408轿车,搭载滕乾钱、胡某某窜至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附近,伺机盗窃电动自行车。2019年10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兵、滕乾钱、胡某某行至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双福一路柒公馆小区门口时,发现路边停放有一排电动自行车无人看管,遂由滕乾钱先下车,使用事先准备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U型车锁及电源开关撬开后,再由胡某某将电动自行车骑走(电动车前脚踏处放有电钻等工具)。后三人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并将所得赃款耗用。经依法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杨兵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在成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大众朗逸轿车,并企图利用该车辆实施盗窃。

2018年11月7日晚,经共谋,被告人滕乾钱伙同“聪某某”、“黑某某”(在逃)等人,驾车窜至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附29号“链家地产”店门外,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于该店门外路边的一辆黑色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在逃离时,被告人滕乾钱被群众抓获。经依法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兵、滕乾钱、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兵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兵、滕乾钱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兵、滕乾钱、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兵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兵、滕乾钱、胡某某均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杨兵以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杨兵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在拘役五个月到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滕乾钱在有期徒刑九月至十一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朱远

2020511

附件:1.被告人杨兵、滕乾钱、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杨兵的联系方式:无;滕乾钱联系方式:1868331****;胡某某联系方式:1828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十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三张,光盘一张、提讯证和  

换押证各三份、具结书三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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