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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其龙盗窃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杨其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出租房(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村**组)。2019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三千元,同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其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4日23时许至次日6时许,被告人杨其龙驾驶一辆红色女式踏板摩托车至翔安区扬帆公园下穿隧道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钢丝钳、手套及路旁的木梯、麻袋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埋设的电缆线49米,后以19元/斤的价格销赃至严某某在翔安区**镇**村**号经营的废品回收店内,通过一部VIVO手机微信收赃款共计750元。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29元/米,共计1421元。

二、同年3月17日23时许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杨其龙至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走电线286米并销赃,所得赃款共计4350元。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29元/米,共计8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木梯、手机、两轮摩托车、美工刀、钢丝钳、手套等物证;

2.证人严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其龙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及现场照片;

7.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其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其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97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其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其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其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其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俊柱

检察官助理 张艳虹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其龙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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