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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再华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539号

被告人杨再华,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08年10月6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委员决定劳教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4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0年5月27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委员决定劳教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6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2年8月6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委员决定劳教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8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12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再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杨再华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早上,被告人杨再华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菜市场被害人郑某甲的摊位,窃取郑某甲放在摊位上的一部vivo手机。因无实物,该被盗手机不具备价格鉴定条件。2020年11月1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再华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前西樟村黄兴路1-3号被害人吴某某的超市内,窃取吴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00元。2020年11月17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杨再华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菜市场被害人戈某某的摊位,窃取戈某某放在摊位上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600元。2020年11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再华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岭西村村委楼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郑某乙停放于此的汽车内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一部苹果xs手机。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两部被盗手机价值3688元。2020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再华在乐清市北白象镇银行南路茶百道奶茶店内,窃取被害人付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一部华为荣耀x10手机。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930元。

2020年12月21日,苹果6splus手机已归还被害人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价格认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甲、吴某某、戈某某、郑某乙、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再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再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再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再华在被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再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再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再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仕培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再华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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