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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冬杰贩卖毒品、窝藏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杨冬杰,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组。因犯抢劫罪,2001年9月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4日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9日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18年9月13日被本院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7日四川大邑县人民法院中止审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冬杰涉嫌贩卖毒品、窝藏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大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日6时许,被告人杨冬杰于在大邑县晋原镇老体育场附近向张某甲贩卖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得毒资300元。

2、2018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杨冬杰在大邑县**镇**小区向张某甲贩卖42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420元。

3、2018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冬杰在大邑县晋原镇子龙街利民连锁药店外向张某甲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200元。

4、2018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杨冬杰在大邑县晋原镇“李沙发”对面的一巷口处向张某甲贩卖22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220元。

5、2018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杨冬杰在大邑县晋原镇红光村一小树林处,向古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17时许,被告人杨冬杰在大邑县晋原镇红光村一小树林处再次向古某某贩卖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获得毒资250元。

6、2018年9月、10月的一天,古某某与被告人杨冬杰联系要购买100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杨冬杰让宾某某帮忙将该毒品送至大邑县晋原镇红光东五巷附近交给古某某,宾某某获款100元后交予杨冬杰。

7、2018年11月17日晚,张某乙因与胥某某发生纠纷,在大邑县晋原镇长春路持刀将胥某某杀伤,后胥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甲潜逃至大邑县**镇**小区内,与被告人杨冬杰见面,并告知其持刀杀人,伤者已送医院治疗。2018年11月21日晚,杨冬杰与张某甲在宾某某位于宾某某**镇**小区家中吸食冰毒,吸食完冰毒后杨冬杰准备回家,在走到宾某某家单位楼下时,发现有警察在单位楼下蹲守,随即电话告知张某甲楼下有警察正在准备实施抓捕行动,造成大邑县公安局民警抓捕张某甲未果的情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冬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冬杰明知他人系犯罪的人,而为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冬杰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冬杰杨冬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袁青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冬杰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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