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杨冬霖,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莉,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冬霖、王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冬霖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闵某某取得联系后,在被告人杨冬霖租住的位于大邑县**镇**小区房屋楼下向闵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二、201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冬霖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闵某某取得联系后,在大邑县晋原镇一号岗警台附近向闵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莉事先与吸毒人员闵某某联系并收取其毒资200元后,在大邑县晋原镇迎春广场附近从被告人杨冬霖处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大邑县**镇**村**组的家中,将毒品贩卖给闵某某,并容留闵某某在其家中寝室内吸食该毒品。
四、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莉事先与吸毒人员闵某某联系并收取毒资200元后,在大邑县晋原镇九龙超市附近从被告人杨冬霖处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大邑县**镇**村**组的家中,将毒品贩卖给闵某某,并容留闵某某在其家寝室内吸食该毒品。
五、2019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王莉事先与吸毒人员闵某某联系并收取毒资200元后,在大邑县晋原镇“缘份天空”网吧从被告人杨冬霖处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大邑县**镇**村**组家中,将毒品贩卖给闵某某, 并容留闵某某在其家寝室内吸食该毒品。
六、2019年8月底或9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莉事先与吸毒人员闵某某联系并收取毒资200元后,在大邑县晋原镇“缘份天空”网吧附近从被告人杨冬霖处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大邑县**镇**村**组家中,将毒品贩卖给闵某某, 并容留闵某某在其家寝室内吸食该毒品。
七、2019年8月底或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莉事先与吸毒人员闵某某联系并收取毒资100元后,在大邑县晋原镇“缘份天空”网吧附近从被告人杨冬霖处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大邑县**镇**村**组家中,将毒品贩卖给闵某某, 并容留闵某某在其家寝室内吸食该毒品。
八、2019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王莉事先与吸毒人员龚某某联系并收取毒资300元后 ,在大邑县晋原镇“缘份天空”网吧附近从被告人杨冬霖处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大邑县晋原镇观音阁街与温泉路交接处的路边将该毒品贩卖给龚某某。
九、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莉事先与吸毒人员龚某某联系并收取毒资200元后,在大邑县晋原镇“江山火锅”附近从被告人杨冬霖处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后将该毒品贩卖给龚某某。
2019年9月21日,民警对正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告人杨冬霖、王莉进行讯问,二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警从王莉处扣押华为荣耀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冬霖、王莉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莉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冬霖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被告人王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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