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冬霞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冬霞多次以公开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张某某,非法勒索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3125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冬霞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冬霞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峰
附:
1.被告人杨冬霞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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