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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冬霞敲诈勒索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杨冬霞,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射阳县****居委会****号。因吸毒,于2011年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9年3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9年4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冬霞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冬霞多次以公开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张某某,非法勒索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3125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冬霞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冬霞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峰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冬霞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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