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6********,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湖南省石门县**公司经理,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被告人杨冰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5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冰在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三名医师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该三人的相关医师资质证件提供给彭某某(已判决)供其租赁,彭某某找温某某(已判决)冒充该三名医师到场配合审核验收,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9.24万元,杨冰从中获取1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雷某某的妻子展某某在网上联系到一家名为“深圳某某网络咨询有限公司”的中介公司,要求寻找一位有资质的口腔科医生来灵璧县尹集镇注册口腔诊所。该中介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彭某某协助联系有相关资质的医生,彭某某联系被告人杨冰协助寻找。后被告人杨冰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医师资质证件原件照片提供给彭某某供其租给雷某某开办“尹集某某口腔诊所”。因注册诊所需要医师本人到场审核验收,被告人杨冰与彭某某商议找一名医生冒充陈某某到场验收,并约定给冒充人员5000元费用。后彭某某找到温某某冒充陈某某并办理了假的相关医师资质证件租赁给雷某某开办“尹集某某口腔诊所”,并安排温某某冒充陈某某到场配合验收,骗取雷某某11.9万元。被告人杨冰从中获取3.5万元。
因陈某某本人发现其医师资质证件被他人冒用举报案发,之后,彭某某安排温某某仍然冒充陈某某到灵璧县申请注销了“尹集某某口腔诊所”并退回雷某某11万元。被告人杨冰退给彭某某3.5万元,支付给陈某某0.8万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杨冰在朱某某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医师资质证件原件照片发给彭某某,供其租赁。期间,为了使该证顺利租赁,被告人杨冰按照彭某某要求通过王某某私自从系统里将朱某某的助理医生执业信息修改为副主任职称和6年医美经验整形医生。后彭某某通过网上联系到江苏省连云港市唐某某家诊所需要这方面的医生,彭某某找到温某某冒充朱某某并办理了假的相关医师资质证件后租赁给唐某某开办“朱某某医疗美容外科诊所”,并安排温某某冒充朱某某到场配合验收,骗取唐某某14.22万元。杨冰从中获取10万元。
3.2018年5月份,杨冰在张某某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医师资质证件原件照片发给彭某某,供其租赁。后彭某某通过网上联系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黄某某诊所需要这方面的医生,彭某某找到温某某冒充张某某并办理了假的相关医师资质证件后租赁给黄某某开办“张某某口腔诊所”,并安排温某某冒充张某某到场配合验收,骗取黄某某13.12万元。杨冰从中获取5.5万元。
被告人杨冰于2019年9月5日21时许,在石门县清泉北路金健牛奶的楼上501室被石门县公安局楚江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彭某某伪造的陈某某等人医师资质证件等物证(复印件);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展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雷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同案犯彭某某、温某某的供证;6.被告人杨冰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共计392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华
检察官助理 王玉婷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冰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伍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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