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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凡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杨凡,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凡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凡因家庭矛盾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乡**村请客堂门口持刀刺中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数刀,致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腰背部致肝、肾、胰、胃、膈肌等多脏器破裂,失血休克死亡。杨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一把、军绿色帽子一顶;2.书证:户籍证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凡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伤情鉴定;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龄心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凡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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