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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杨凡,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大厦办事处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号)。被告人杨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经营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期间,经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事先合谋,以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等为由、以高利回馈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王某某招募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集资团队。自2013年11月以来,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布广告、举办酒会、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先后在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马鞍山市等地设立办事处、招募业务员,以签订“股权投资认购协议书”、“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承诺年利息24%不等的固定回报。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凡担任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路**大厦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先后招募陶某某、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该办事处按照上述模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500余万元,造成损失2000余万元目前尚无法挽回。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杨凡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还款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徐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凡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瑞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凡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凡与他人共同实施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青果

检察官助理:任树坤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凡现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审计报告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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