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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凤杰、盖晓光等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二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杨凤杰,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2********,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德街**号**楼**号)。2019年5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被告人蔡丽萍(绰号:小雪),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五一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被告人盖晓光(曾用名:盖秀芝),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铁路宾馆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正阳路车务段楼**单元**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被告人东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平安小区**号楼**号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建设银行公寓**单元**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镇县府街华龙学苑小区二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华镇华龙名苑13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院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凤杰、盖晓光、蔡丽萍、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凤杰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⑴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杨凤杰指使被告人蔡丽萍携带20克冰毒从哈尔滨乘坐火车抵达齐齐哈尔市,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西居宅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每克冰毒人民币950元的价格,以总价人民币19,000元将20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盖晓光。被告人蔡丽萍将毒资人民币19,000元交给被告人杨凤杰,被告人杨凤杰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⑵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杨凤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楼下以每克冰毒人民币950元,以总价人民币19,000元价格将20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盖晓光。被告人杨凤杰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被告人蔡丽萍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杨凤杰指使被告人蔡丽萍乘坐火车抵达齐齐哈尔市火车站,被告人蔡丽萍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西居宅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每克冰毒人民币950元的价格,以总价人民币19,000元将20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盖晓光。被告人蔡丽萍将毒资人民币19,000元交给被告人杨凤杰。

3、被告人盖晓光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⑴被告人盖晓光在被告人杨凤杰处购买冰毒后,将购买的20克冰毒分成两份,每份10克,被告人盖晓光将10克冰毒拿出,将冰毒中掺杂8克二甲基砜,分装成18小包,用于日常进行贩卖,另外10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盖晓光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某小区大门附近以每克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2克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盖晓光人民币2,100元,其中人民币2,000元是给被告人盖晓光的毒资,人民币100元是给被告人盖晓光的车费。

⑵2019年3月4日张某某通过马某某联系被告人东某某,被告人东某某将被告人盖晓光存在东某某处的冰毒私自贩卖给张某某,被告人东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生资某某小区楼下,当面以每克冰毒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东某某人民币800元。事后被告人东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将人民币800元毒资交给被告人盖晓光。

⑶2019年3月,被告人盖晓光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某超市附近,当面以每克冰毒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甲贩卖5克冰毒。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盖晓光人民币5000元。同时被告人盖晓光将3克冰毒寄存在被告人刘某甲处。

⑷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盖晓光让王某某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华龙学苑二期**号楼**单元**室找被告人刘某甲取2克冰毒,被告人刘某甲采用绳子系小筐的方式,通过窗户将2克冰毒从楼下顺下交给王某某,事后王某某通过微信将人民币2,100元毒资转给被告人盖晓光,其中人民币2,000元是毒资,人民币100元是给被告人盖晓光的费用。

⑸2019年3月,被告人盖晓光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某超市附近将3克冰毒寄存在被告人刘某甲处,其中2克冰毒盖晓光已贩卖给王某某,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将剩余的1克冰毒购买并通过微信将1克冰毒的毒资人民币1,000元转给被告人盖晓光。

⑹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盖晓光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某超市门前,当面交易以每克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2克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盖晓光人民币2,100元,其中人民币2,000元是毒资,人民币100元是车费。

⑺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盖晓光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播局附近,当面以每克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甲贩卖5克冰毒,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事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5,000元毒资转给盖晓光。

⑻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1000元毒资转给被告人盖晓光,被告人盖晓光购买冰毒后,将购买的20克冰毒分成两份,每份10克,被告人盖晓光将10克冰毒拿出,掺杂7克二甲基砜,掺杂成17小袋(约17克),并且进行分装,用于贩卖给刘某甲,另外10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盖晓光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播局附近,当面将17小包(约17克)交给犯罪嫌人刘某甲,被告人盖晓光以每克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10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盖晓光将另外7小包(约7克冰毒)寄存在刘某甲处。

4、被告人东某某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2019年3月4日张某某通过马某某联系被告人东某某,被告人东某某将被告人盖晓光存在东某某处的冰毒私自贩卖给张某某,被告人东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生资某某小区楼下,当面以每克冰毒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东某某人民币800元。事后被告人东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将800元毒资交给被告人盖晓光。

5、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江镇县府街华龙学苑小区二期**号楼**单元**室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抓获,当场查获,刘某甲非法持有毒品净重15.98g。

综上,被告人杨凤杰共计贩卖冰毒20克,运输、贩卖冰毒20克,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蔡丽萍运输、贩卖冰毒20克;被告人盖晓光共计贩卖冰毒35克,非法获利人民币8,050元;被告人东某某贩卖冰毒1克;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持有毒品15.98g。

经侦查,被告人盖晓光于2019年5月7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铁路宾馆家属楼**室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5月7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华学院二期**号楼**单元***室内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抓获。被告人东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安平小区**号楼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抓获。被告人杨凤杰、蔡丽萍于2019年5月8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电机二道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尿液采集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购买火车票交易截图、火车购票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 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凤杰、蔡丽萍、盖晓光、东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搜查笔录、指认笔录;

6. 视听资料讯问光碟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凤杰、盖晓光、蔡丽萍、东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凤杰、蔡丽萍运输、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晓光、东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矫涧溪

2019年11月8日

附:

1. 被告人杨凤杰、盖晓光、蔡丽萍、东某某、刘某甲被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时刻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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