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802号
被告人杨凯,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4********,回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2003年8月5日杨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2004年11月23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2019年6月6日杨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0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毅,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1989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德阳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0年8月29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24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3月21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9年7月18日因盗窃罪被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9月2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凯、王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凯准备技术开锁的钢片钥匙、锡箔纸条等工具,邀约王毅共同参与入户盗窃,王毅因长期吸食毒品且没有收入来源,遂答应杨凯,并约定由杨凯使用工具打开房门,两人共同入户盗窃,并平分赃款,两人先后共同实施四次盗窃,杨凯单独实施一次盗窃:
1、2020年4月,杨凯、王毅两人窜至德阳市旌阳区城南一号及某某家中由杨凯使用工具通过技术开锁打开房门,杨凯、王毅一起入室盗取黄金首饰若干和手镯4个,以及现金500余元。之后杨凯、王毅将黄金首饰销赃后得款3200元。
2、2020年4月,杨凯、王毅两人窜至德阳市旌阳区世康世纪城马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取华为手机两部,银牌一块。
3、2020年5月,杨凯、王毅两人窜至德阳市旌阳区时代庐山小区杨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方式,入室盗取人民币现金500元。
4、2020年5月,杨凯、王毅两人窜至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钟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取铂金戒指一枚,石质印章一枚。
5、2020年5月,杨凯窜至德阳市旌阳区城南一号郭某某家中,盗窃苹果6手机一部,钻石戒指一枚,项链一条,剑南春白酒一瓶。
民警通过对杨凯、王毅家中进行搜查,搜查到涉案财物、开锁工具数十余件。经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部分被盗物品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7528元。
2020年5月21日杨凯、王毅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扣押、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凯、王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1728元,王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7225元, 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凯、王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凯、王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凯、王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凯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毅有期徒刑1年又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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