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591号
被告人杨凯,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202221993********,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本市武清区**,现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凯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凯兼职从事网络销售移动充值、流量等业务。期间,被告人杨凯利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分公司推出的移动流量、话费红包领取系统存在的迟缓漏洞,以快速点击领取后转赠之手段窃取移动流量和话费红包。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杨凯在本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其家中,分别使用1582251****、1510228****等号码,采用上述手段多次操作,使其掌握的SIM卡中的移动话费共计虚增人民币6247000元;移动流量共计虚增695.69T(价值人民币:24802320.2元)。被告人杨凯将其中部分话费、流量以微信等方式对外分销获利。经该公司对数据冻结、清零处理后,造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分公司损失移动话费共计人民币61802元、损失移动流量共计3.84T(价值人民币:14192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褚某某、杨某某、曹某某、边某甲、商某某、边某乙证言;
2书证;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杨凯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天津移动分公司的系统漏洞,获取话费及流量并销售获利,造成天津移动分公司电信资费实际损失共计203722.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程
2018年7月17日
附:1.随案移送起诉书十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被告人杨凯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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