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杨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灵宝市***村**组**号。2009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8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杨凯伙同陆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后,驾驶电动车到达灵宝市黄河路幸福里小区,陆某某望风,杨凯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西师某某家,在客厅盗得海尔液晶电视机一台(2016年5月16日4200元购买)。后杨凯在灵宝市环城桥东涵洞附近将电视机销赃得款650元,用于购买毒品“黄皮”二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凯及同案犯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凯伙同陆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电动车到达灵宝市车站路兴苑小区,陆某某望风,杨凯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东孙某某家,在卧室盗得现金1000余元、银手镯一对,手表一块,后杨凯将手镯在灵宝市猪娃市场销赃得款30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黄皮”二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凯及同案犯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3、2020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凯伙同陆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电动车到达灵宝市尹庄镇车窑小区,陆某某望风,杨凯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西王某某家,在主卧室盗得银元3枚、银吊坠一条、古币一枚。后杨凯将银元等物在灵宝市环城桥东涵洞附近销赃得款1200元,用于购买毒品“黄皮”二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凯及同案犯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4、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凯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后,驾驶电动车到达灵宝市车窑小区,杨凯望风,张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西张某家,张某某在卧室盗得现金300余元、香烟5盒。后二人将赃款、香烟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凯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5、2020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杨凯驾驶电动车到达灵宝市黄河路幸福里小区,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东毋某某家,在卧室盗得现金300元、西凤6年白酒一瓶、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该OPPO手机价格为733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证文件、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凯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笔录。
6、2020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杨凯伙同陆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电动车到达灵宝市黄河路幸福里小区,陆某某望风,杨凯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东李某某家,在客厅盗得拓天平板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该平板电脑价格为450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证文件、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凯及同案犯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杨凯伙同陆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电动车到达灵宝市黄河路幸福里小区,陆某某望风,杨凯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东刘某某家,在客厅盗得海尔电视机一台。后陆某某、杨凯因怕被发现而将电视机放在一楼楼道,二人离开。经价格评估,该电视机价格为450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证文件、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凯及同案犯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8、2020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杨凯伙同张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电动车到达灵宝市长安路函谷小区,杨凯望风,张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号楼西单元*楼西姬某某家,张某某在卧室盗得现金900余元、两对银手镯。后杨凯将赃款400元用于购买毒品“黄皮”二人吸食,剩余赃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凯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9、2020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凯伙同陆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电动车到达灵宝市焦村镇工生小区,杨凯望风,张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号楼*单元*谢某某家,张某某在卧室盗得现金400元。后张某某、杨凯二人将赃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凯及同案犯陆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10、2020年7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凯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达灵宝市锦绣园小区,任某某望风,杨凯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常某某家,杨凯在卧室盗得现金2000元。后杨凯、任某某二人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凯及同案犯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
另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杨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犯罪嫌疑人崔某某;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杨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任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凯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军
检察官助理 李蓬蓬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凯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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