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凯,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天津市武清区**街**花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左右,使用虚假名字和被害人解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在武清区**街道**花园被害人解某某的家中等地,编造投资车行、购买设备、收购旧车、赔偿其毁坏他人的物品等理由,多次诈骗被害人解某某20余万元人民币,另编造收购旧车的理由欲诈骗被害人解某某5万元人民币,因被害人解某某没钱未能得逞。被告人杨凯诈骗的钱财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杨凯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2.证人刘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3.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书证;4.被告人杨凯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检察官助理 郭文鹏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凯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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