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大道**号,现住**镇**园**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日监利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至25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杨凯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有口罩进货渠道,有需要的可以与其联系。杨凯以高买低卖、部分发货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的信任,骗得两人24.0995万元。后在无货源的情况下继续接受口罩订单,先后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史某某等五名被害人共计16.838万元。杨凯共骗得40.9375万元并全部用于网上赌博。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8日,杨凯与吴某某达成每只口罩单价3.4元的协议,吴某某先后支付杨凯口罩款共计8.06万元,杨凯发货部分口罩。案发前杨凯退款2.1万元,骗得吴某某5.96万元。
2.2020年2月18日,杨凯与彭某某达成以每只口罩3.3元的价格购买1600只口罩的协议。在彭某某支付货款0.528万元后,杨凯未发货。案发前杨凯退款1500元,骗得彭某某0.378万元。
3.2020年2月19日,杨凯与史某某达成以每只口罩3.2元的价格购买1.4万只口罩的协议。在史某某付款4.48万元后一直未发货。经史某某催讨,杨凯于案发前退款3.05万元,骗得史某某1.43万元。
4.2020年2月21日,杨凯与汪某某分别先达以每只口罩3.1元、3.2元、3.3元不等的价格购买8.75万只口罩的协议,在汪某某付款25.55万元后,杨凯向其上家徐某某购买3.9105万元口罩发货。经汪某某催讨,杨凯于案发前陆续退款3.5万元,骗得汪某某18.1395万元。
5.2020年2月22日,杨凯与李某某达成以每只口罩3.3元购买2万只口罩的协议,在李某某付款6.6万元后,杨凯一直未发货。经李某某催讨,杨凯于案发前退款2万元,骗得李某某4.6万元。
6.2020年2月24日,杨凯与黎某某达成以每只口罩2.8元购买3.5万只口罩的协议,在黎某某付款9.8万后,杨凯一直未发货,骗得黎某某9.8万元。
7.2020年2月25日,杨凯与秦某某达成以每只口罩3.2元购买2500只口罩的协议,在秦某某付款0.63万元后,杨凯一直未发货,骗得秦某某0.63万元。
2020年2月26日,杨凯主动到监利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凯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徐某某发货明细图、顺丰速运物流信息;2.证人徐某某、冉某某、赵某甲 、戴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彭某某、史某某、汪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秦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电子数据;6.被告人杨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掩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凯自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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