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杨刚,绰号小七娃儿,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街**段**号**栋**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杨刚应董某某电话邀约到位于广汉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董某某的家中,向董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通称:冰毒)一小袋(净重约0.1克),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刚支付毒资100元。
2.2020年3月28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杨刚应董某某电话邀约到位于广汉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董某某的家中,向董某某出售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约0.1克),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刚支付毒资90元。
3.另查明,被告人杨刚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时20分许、4月12日14时50分许、4月12日21时17分许、4月15日18时许,四次向董某某出售毒品冰毒各一小袋(每袋净重约0.1克),董某某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刚各支付毒资100元,共计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刚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辨认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军
检察官助理:张玲梅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刚现羁押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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