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刚,男性,1976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巷**号,现住都江堰市**镇**小区**。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同意,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杨刚在蒲阳镇滨河路延伸段25号废弃的厂房二楼,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海洛因0.18克,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刚系累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兵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刚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两册。
3.提讯证、换押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扣押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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