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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利容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杨利容,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5********,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6日被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利容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利容自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在夹江县**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品牌瓷砖的销售员,2019年5月至8月,在夹江县**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品牌瓷砖的销售员。杨利容在担任销售员期间,因债务缠身,经济拮据,为偿还债务和支付个人开支,遂产生骗取购砖客户款项的想法。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10日,杨利容分别以**公司做活动、预存货款购砖有优惠、瓷砖降价、**公司的瓷砖低价处理以及帮人购买瓷砖、配货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梁某某、蒋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潘晓东预存货款购买瓷砖或直接付款购买瓷砖,让被害人将款项转入其私人账户或**公司指定的账户。杨利容将被害人转入**公司指定账户的款项直接用以归还自己在该公司所欠债务,将被害人转入其个人账户的款项也均用以归还其个人债务和个人开支。

经查,梁某某被骗金额为109000元,蒋某某被骗金额为31090元,谭某某被骗金额为19000元,王某某被骗金额为21680元,陈某某被骗金额为14740元,潘晓东被骗金额为23762元。

2020年5月11日,杨利容因涉嫌梁某某被诈骗案在峨眉山市一酒店内被抓获,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集中隔离观察期满后,于5月26日被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6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杨利容被普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遂以了解杨利容在取保候审期间现实表现为由通知其到界牌派出所,杨利容于8月14日到达派出所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利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192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利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利容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利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杨利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容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利容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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