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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利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利文,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利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20日、11月29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18日、2020年1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4年6月1日,被告人杨利文进入宁乡朱良桥信用社第四联站(左家山村)工作并经手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2006年3月30日至2008 年10 月31 日,因信用社改制,被告人杨利文改为从事存款、贷款的介绍工作。2002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杨利文利用群众对其身份的信任,在未经银监局等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工程等名目,擅自采用承诺支付高利息等方式,以个人名义向宁乡县玉潭镇及朱良桥乡左家山村、朱良桥村、新颜村、南塘村、双青村的汪某某、舒某某等52户群众吸收存款共计1486000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杨利文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借条、收条、开户凭证、联名上诉状、联名上诉人借款明细表、立案侦查报告、借据、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及汪某某、舒某某、杨某某等五十二名投资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湖南天平正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利文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利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第一,被告人杨利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杨利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利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江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案卷五册、《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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